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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西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发布时间:2018-08-14   浏览次数:

9月起,西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现如今,校外培训机构成了不少学生的“第二课堂”,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继西安市教育局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与“黑名单”后,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政策再升级。据了解,从今年9月2日起,西安市内非营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
8月8日,西安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设立、招生、教师选择、以及课时安排收费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办法》中明确规定,今后,西安市内经批准筹设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非营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中小学在职教师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或竞赛,不得为上述考试或赛事提供服务与保障。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预收费每科目不得超过40个学时 
针对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此次出台的相关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办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执行此标准。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平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办学场地楼层及教学用房设置条件参照《中小学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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