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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朝阳学校加盟条例 法律事务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次数:

西安朝阳学校加盟条例
法律事务

法律适用:
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但是西安朝阳学校开业的前提条件,也是本地学校长期正常运营的有力保证。
西安朝阳学校的性质为进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学校,培训内容包括幼儿、少儿、中学生英语、经授权的其他考试培训类英语以及中小学各类文化课培训,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如下:
 
1 民办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有四类单位: 1企业单位(管理者:工商行政管理局);2 事业单位(管理者:人事局);3 社会团体 (管理者:民政局); 4 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者:民政局)。 民办学校如系非国有资产举办,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系国有资产举办,为事业单位。所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管辖学校。学校的管辖:业务管辖为教育委员会;行政管辖为民政局或人事局;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   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3.   出资回报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4 办学程序
投资人确定的办学主体应具备:
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意:有的地方单位须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如西安);
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西安朝阳学校地址及咨询电话
1、联系电话:87243114、82400256、87246359
2、咨询地点
地点1:西安市莲湖路青年二巷药王洞160号(药王洞省教育厅对面)
地点2:西安市西大街121号西安文理学院(城隍庙东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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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4:西安市太华路华润万家北侧100米西安朝阳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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